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

喝酒千千萬萬別騎(開)車

親愛的朋友們:

  如果那天我們有聚餐,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,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
 (女性),因聚餐喝點小酒,回家時自行騎車,遇到警察例行檢查,結果被檢查 ,超過酒
 精濃度0.5mm(0.95mm),結果被帶回警局,開了一張紅單($6,000),當她 > >  繳完違
 規罰金時,以為就沒事了.(如果你也有種想法,你就大錯特錯了,好戲才在後頭呢?)
 近日(違規後一個星期)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,內容:寫她服用酒 類,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罰金$30,000元(參萬元),如易服勞役
以參佰元折算壹日.


 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,第454條第二項,刑法第185條之三,(最重要的 一
 條)∼∼∼刑法第42條第二項,<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>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.
(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,因為我也不懂,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各地方法 院 .

答案:原罰金乘以3,也就是罰$90,000元.不是罰30,000元(天啊!)


   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$96,000元,如果紅單是罰$12,000元,總 > >  共 要罰$102,000元
     
      所以說喝酒被抓到就要罰($96,000∼$102,000)∼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 程車上
下班3年了,買2部全新的摩  托車了,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,因為上網查詢過了,
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,都罰二次紅單.

   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,如果沒有錢繳,就要坐牢300天喔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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